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专利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立案。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