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六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自主开展调解活动,其任务是:(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纠纷激化;(二)通过调解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三)向基层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单位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四)协助有关国家机关排查民间纠纷。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