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

企业事

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设立单位推选产生。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