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包括潮州古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镇街、传统村落、传统场所、历史建筑、文物、传统地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传统地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