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第十七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公布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镇(街道)、村、街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为传统镇街、传统村落、传统场所:(一)具有比较完整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有一定规模的区域;(二)具有典型性和鲜明性,能够反映一定历史时期民族特色、地方特色的区域;(三)具有历史文化遗存,并有一定规模的区域。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