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司法鉴定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应当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督促法律援助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维护其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