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提高公众依法维权的意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法律援助的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