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四十条已废止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示法律援助受援人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