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和相关协会组织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对受援人或者相关部门的投诉,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和调查处理,并告知查处结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