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法律援助事项完成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自结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相关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结案要求的,按照相关标准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