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二)配合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三)经济状况、案件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