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有权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给予必要的配合;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对其调阅、查询、复制有关材料等给予协助,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