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同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受援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不同的法律服务机构承办。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