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受理应当由区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也可以将其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交由区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