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通知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

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代理的强制医疗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发生争议的,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向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请求指定受理,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请求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