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与审查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