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与审查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指引其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