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与审查第十九条已废止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人员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行政拘留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驻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拘留所的工作站递交法律援助申请。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