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对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范围作出补充规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