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材料或者免予经济状况审查的证明材料;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公民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