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与审查第二十条已废止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材料或者免予经济状况审查的证明材料;(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公民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