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示范区与周边地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实施交通、管网综合同步建设,完善配套服务功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