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示范区与周边地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实施交通、管网综合同步建设,完善配套服务功能。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