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示范区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控制土地开发强度,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资源,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示范区建立土地集约利用的评价和动态监测机制,推动从土地利用结构、土地投资强度、地均产出效益、人均用地指标的管控和综合效益等方面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