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供虚假鉴定报告的,由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