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将房屋的结构型式、设计使用年限、楼(屋)面设计荷载或者白蚁防治等使用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买受人的,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