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供虚假鉴定报告的,由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