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白蚁防治第三十九条有效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白蚁防治单位的防治质量、技术规范、药物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向社会发布白蚁危害情况预报。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白蚁危害检查和防治,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