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白蚁防治第四十条有效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手续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建设单位未提供证明文件的,不动产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但不得将证明材料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申请要件。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