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本市实行白蚁防治单位名录管理。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设备,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白蚁防治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药物,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