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对从事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增加的生产成本或者创造的生态效益等因素进行合理补偿。建立本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上下游水质定标考核补偿制度,具体的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