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级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水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实时监测,发现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水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将实际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