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其正常使用、安全可靠、整洁美观,并按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景观照明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遮挡以及实施其他影响景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