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景观照明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新建项目规划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