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其正常使用、安全可靠、整洁美观,并按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景观照明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遮挡以及实施其他影响景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