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第三节 户外广告和景观照明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设置规划、技术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设施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设置大型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等发光材质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不得影响交通信号和居民生活。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