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第二节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公共场所地面、雕塑、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使用通信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书面建议有关通信企业对广告中标明的通信号码作出暂停使用等处理。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