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设置规划、技术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

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设施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大型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等发光材质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不得影响交通信号和居民生活。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