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公共场所地面、雕塑、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使用通信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书面建议有关通信企业对广告中标明的通信号码作出暂停使用等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