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第二节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经营时间、地点、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摆放、展示物品。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