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经营时间、地点、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摆放、展示物品。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