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第二节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加工制作。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可以扣押其兜售的物品以及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决定扣押的,应当出具扣押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