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加工制作。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可以扣押其兜售的物品以及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决定扣押的,应当出具扣押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