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发展规划,组织开展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服务、管理等工作。教育、体育、旅游、卫生、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