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传播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