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团体、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传播活动。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