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或者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及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