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申请项目资助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在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资助的项目状况;(三)项目资助经费的预算;(四)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方法、途径、步骤和预期效果;(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