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档案,每年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及其传承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每两年组织专家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一次评估。

市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由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上报市文化主管部门。

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由市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省文化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