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十九条有效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有条件的中、小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发展特色教育。鼓励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在学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活动,在景区、广场、社区等公共场所进行展示、展演。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