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二十条有效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以下列方式,支持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帮助改善工作条件;(二)组织开展研讨、宣传、展示等活动;(三)协助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对原创作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维权等;(四)提供其他有利于传承、传播的必要帮助。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