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十八条有效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队伍建设,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等各类专门人才,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